广东惠州,某物业公司在横穿小区的一条市政道路两侧划车位,并向车主收取停车费,被3名车主告到法院。车主刘某娟在划定的停车位上停车,被收取10元停车费;车主刘某路在此处停车,前后共被收取3265元停车费;车主李某玲在此处停车,前后共被收取3150元停车费。(案件来自:惠城区人民法院)
金迪星苑小区因地处汽车站附近,根据规划,市政修建了一条穿越该小区的24米宽的公共道路。这条道路修好后,尚未移交市政,仍由某物业公司管理和养护。该物业公司发现此处停车需求较大,便在道路两侧划定了停车位,制定收费标准。
虽然车主刘某娟等3人在此处停车并按要求缴纳了停车费,但他们并不认同该物业公司的划线收费举措。他们都以为该公司就没有收费权限,应当退还非法收取的停车费。于是,3人起诉至法院,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自己缴纳的停车费。法院会怎么判呢?
根据物业公司的主张,这条道路虽然最终归市政管理,但现在尚未移交,管理权限归己方。并且,这条道路的土地使用权是小区建筑设计企业购买的,道路本身也是建筑设计企业投资修建的,在移交市政前投资方有使用、收益的权利。并且,收费并不是乱收,物业公司已向物价部门报备了。
但当地发展和改革局的书证则证明,该物业公司的权限在于管理和养护,而不是使用和收益。市政部门并没有在此道路上划定任何停车位,也没有将这种权限赋予物业公司。相关收费标准也没有经过该局核定。
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物业公司有无收取停车费的依据。虽然物业公司划定停车位,设立提示标志,告知收费标准,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它拥有相对应权限。因道路属于市政道路,划定停车位和收费的权限不在物业公司,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22条的规定,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这就是民法上“不当得利”的概念。因此,物业公司非法收取的停车费,性质就属于不当得利,依法应当返还给受损的车主。
最终,法院判决支持了3原告的诉求,要求物业公司返还收取3人的所有停车费。那么,如还有别的车主在此处停车被收取了停车费,是不是能够同样索回呢?这是可完全的,车主只需要证明在此处停车被收取的费用总额就可以。其他有关问题,法院在现有案件里已经查明,并得出了结论,该判决可以直接成为其他相关民事案件的证据。
对此,你怎么看呢?你觉得还未交付的道路,物业公司可以划线收费吗?不妨留言讨论,关注相约更精彩法律知识分享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