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通知》对银行保险机构有关合作类业务明确监督管理要求,并注重规范产品营销推介和信息公开披露,强调客户信息安全保护。要求银行加强合作机构管理,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、评估和退出机制。
《通知》明白准确地提出,银行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应经总行审批,不得将贷款“三查”、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,且应采取比较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,
1、强调了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时应该坚持的原则。以依法合规为前提,不得
不得将贷款“三查”、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,不得仅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作出授信决策,不得
3、严格规范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合作的行为。应落实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》(银监发〔2016〕24号),不得违规推介、销售非金融企业产品。通过合作机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,应制定禁止性行为清单,采取比较有效措施,加强对合作机构行为的监督,严格审核通过合作机构平台发布的各类营销宣传信息,防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虚假宣传、夸大宣传、误导销售、违规展业等。
严禁与以“大数据”为名窃取、滥用、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组织合作。近两年,随着银行等持牌机构业务线上化,开放化,数字化,用户下沉化等特点,金融科技公司与持牌机构之间的合作日益紧密。以助贷为主,在营销、获客、风控、运营等领域多方合作,这种合作一方面推动了金融机构的数字化业务能力,扩大了客群,但另一方面,在合作中的不规范也隐藏相关风险。业内人士分析,“严防信贷资金流入网络借贷平台”,对助贷公司影响较大。很多的P2P网贷平台,由原来的网络借贷转向成助贷平台、金融科技公司。以下附《通知》 全文: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
本意见规范对象金融科技公司(以下简称“合作机构”)是指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,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、获客、风控、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。包括但不限于:在金融业务与技术输出方面同时布局的互联网公司;主要依托互联网展业的民营银行、直销银行、保险公司、保险中介机构及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;利用新技术或依托互联网从事类金融业务、经纪类业务、中介服务及信息服务的企业;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等。合作类经营事物的规模包括但不限于信贷、表内外投资、客户和产品推介、信用卡、支付、数据信息和技术服务等方面。
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,审慎制定准入标准,开展尽职调查,甄选信用状况良好、经营行为规范、内部管理健全、核心技术成熟、系统安全稳定的机构开展合作。完善审批流程,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,严禁没有经过授权开展合作。定期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和信用情况,建立风险预警机制,提升风险管理前瞻性。对于出现风险预警信号、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合作机构,应及时终止合作。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组织合作;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,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组织合作;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组织合作;严禁与以“大数据”为名窃取、滥用、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组织合作。
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模型和系统,配备专业技术人员,自主开展客户准入、风险评估、贷款审批、贷后管理等工作。不得将贷款“三查”、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,不得仅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作出授信决策,不得因引入保证保险、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。
加强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的风险管控,充分评估风险,严格审批程序,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应经总行审批。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,加大风险监测和预警力度,建立重点风险指标体系,设定预警触发机制,动态评估风控模型,逐渐完备产品设计、优化业务流程,加强关键节点风险把控,严防出现大面积违约风险暴露。探索通过远程视频、生物识别等手段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意愿真实性,结合数据风控技术,加强异常监测,防范外部欺诈行为。加强新增授信客户的风险评估,合理确定授信额度,防范过度借贷、重复授信风险。
按照穿透原则,严查资金用途合规性,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、房地产市场等禁止性领域。采用自主支付的,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,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。通过账户分析、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,核查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。贷款发放后,应采取比较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。
辖内商业银行应立足本地经营,主要服务本地客户,通过合作机构引入在自身营销、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。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、常住地、主体业务经营地、手机号码归属地、客户登录IP地址等维度,制定属地经营规则。办理异地个人授信业务,应严格执行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》(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)关于面谈、面签的有关要求,并应抽取特殊的比例采取现场调查方式来进行贷后管理。
严格落实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》(银监发〔2016〕24号),不得违规推介、销售非金融企业产品。通过合作机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,应制定禁止性行为清单,采取比较有效措施,加强对合作机构行为的监督,严格审核通过合作机构平台发布的各类营销宣传信息,防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虚假宣传、夸大宣传、误导销售、违规展业等。
2.平台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理财产品同时展示,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。
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应认真落实上述监督管理要求。对于落实不力导致相关业务发生较大风险的机构,北京银保监局将视情况采取对应的监管措施。